1.公司注冊變更后為什么一定要變更商標?
《商標法》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(guī)定:“商標注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的過程中,自行改變注冊商標、 注冊人名義、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,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;期滿不改正的,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?!?br>《商標法實施條例》第三十條規(guī)定,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、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,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變更申請書。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的,還應當提交有關登記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文件。商標局核準的,發(fā)給商標注冊人相應證明,并予以公告;不予核準的,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。 《商標法》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(guī)定,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(xù)三年不使用的,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。
2.公司注冊變更后為什么一定要變更商標?
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或者地址的,商標注冊人應當將其全部注冊商標一并變更(包括已上初審公告尚在公告期的商標),沒有一并變更的視為放棄變更申請。注冊人名義變更的需提供工商部門出具的變更證明原件;注冊人地址變更的僅需提供地址變更后的營業(yè)執(zhí)照復印件即可。
3.哪些情況下需要辦理商標變更申請?
答:商標核準注冊之后,商標注冊人的名義、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發(fā)生變更的,應當向商標局申請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(xù)。自2002年9月15日《商標法實施條例》施行之日起,已經申請但尚未獲準注冊的商標,也可以向商標局申請變更其申請人名義、地址、代理人,或者刪減注冊申請中的指定商品。